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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用票量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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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因业务量变化等原因,对其使用的发票数量提出调整申请,税务机关对其提出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调查、审批,并根据审批结果进行发票用票量的调整。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正确录入《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信息,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受理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信息

(2)申报表信息

(3)财务报表信息

主要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申请的发票用票量信息是否相符,是否符合发票用票量调整的范围。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在《发票领购簿》上打印相应的税种核定信息,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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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网 责任编辑:谢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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