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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软件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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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实际从事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部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有关部门颁发的重点软件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或批准文书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查、录入资料

(1)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通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符合条件的,在系统中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信息,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2.转下一环节

将受理的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企业的投资额是否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者集成电路线宽是否小于0.25um;

2.企业是否兼营其它一般项目。

3.纳税人申请的减免事项(减免方式,减免额度,减免幅度,减免期限)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确定审批结果,将盖章、签署审批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返还纳税人一份,将有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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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网 责任编辑:谢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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