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0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退(抵)税款及利息申请核准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外国投资者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出资证明
2.被投资方税务登记证(仅适用于异地投资)
3.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的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企业分配利润的决议复印件
4.商务部门出具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证明文件(仅适用于100%退税)
5.外国投资者授权委托书
6.有关部门再投资批准文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持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证件和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30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证件和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退(抵)税款及利息申请核准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申请时间是否逾期;
(3)审核《退(抵)税款及利息申请核准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4)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5)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退(抵)税款及利息申请核准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申请者是否为外国投资者;
2.外国投资者再投资的利润是否属于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
3.是否是实际缴纳了所得税之后的利润;
4.如有外国投资者未缴足的注册资本,申请再投资退税的投资额是否为弥补其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后的余额;
5.申请再投资退税的投资额是否为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所得;
6.申请再投资退税的投资额是否为关联企业转移利润所取得的所得;
7.申请再投资退税的投资额是否超过再投资额限额;
8.是否为直接再投资;
9.接受再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增加了注册资本并实际收到了该项投资;
10.接受再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是否少于5年;
11.申请全部退还已纳所得税的,还应审查接受再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或资金投入后3年内是否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确定审批结果,将盖章、签署审批意见的《退(抵)税款及利息申请核准表》返还纳税人一份,将有关资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