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由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提出申请,按照权限由各级税务机关审核。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1999〕2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1.国产设备投资额的审核确认阶段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2份
2.国产设备投资准予抵免所得税审批阶段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两个月内递交申请报告。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10天内,企业应将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实际购买的国产设备的名称、产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情况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税务机关在20天内核定该年度可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后,一个月内要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决定,通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同时将核准文件抄送企业。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录入资料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通过系统审核纳税人是否具备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税务资格认定;
(4)审核无误后,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1)立项认定管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申请表》
(2)纳税申报表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
与纳税人提供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进行比对;比对实际投资额与立项阶段的初步概算清单是否相符,审核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复印件,明确国产设备投资额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审核本年度较基期新增企业所得税金额,以此确定准予抵免企业所得税的金额。
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审批发生在减免税审批之后,规定中所称“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口径为减除减免税之后的新增企业所得税。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的一份《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或者《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