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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丢失被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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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发票事件的,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丢失发票,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正确录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信息。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受理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核实纳税人丢失被盗发票情况是否属实,有关部门出具的遗失证明材料是否合法、真实有效。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按照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转交执行环节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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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网 责任编辑:谢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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