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如申办医疗机构调剂制剂批准时,请认真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18号)、《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GPP)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并仔细阅读申办须知。如需查询,请登陆http//www.sdaqh.gov.cn网站。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复审→审定→送达
二、开办条件
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人员、设施、检验仪器、卫生条件和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遵守《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
三、申请
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应当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
(二)实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自查报告;
(三)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省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的审核同意意见;
(五)拟办制剂室的基本情况,包括制剂室的投资规模、占地面积、周围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并提供医疗机构总平面布局图、制剂室总平面布局图(标明空气洁净度等级);
制剂室负责人、药检室负责人、制剂质量管理组织负责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学历、所学专业、职务、职称、原从事药学工作年限等)及专业技术人员占制剂室工作人员的比例;
制剂室负责人、药检室负责人、制剂质量管理组织负责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专业人员,且制剂室负责人和药检室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六)拟配制剂型、配制能力、品种、规格;
(七)配制剂型的工艺流程图、质量标准(或草案);
(八)主要配制设备、检测仪器目录;
(九)制剂配制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九)凡申请单位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申请人 ( 单位 )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2份;
(十)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或自我保证声明。
(十一)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注:①申请材料完整、清晰 , 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使用 A4 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②: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 ( 单位 ) 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四、审批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批准,并向申请人核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五、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不含补正和筹建时间)
六、办公时间、电话:
1、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2、咨询电话 :0971—6304338
七、受理范围:符合设立制剂室和配制制剂条件的医疗机构。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