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第一 管理规范 方法科学 操作精准 结果可靠 报告公正 检验及时 服务优良
青海省药品检验所质量承诺
青海省药品检验所坚持以质量第一为宗旨,向社会公开承诺:
1. 保证按CNAL/ACO1:2005 (ISO/IEC17025:2005)《检验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的要求进行质量管理。
2. 保证检验工作不受来自行政、财政、商业及其他方面的干扰,为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及客户提供科学公正、准确可靠的检验报告和优质高效的服务。
3. 保证所有检验人员均具有相应学历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通过上岗资格考核后持证上岗。
4. 保证所有与质量有关的管理工作和技术工作都必须遵守既定程序,检验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药品标准,严格执行《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和相关作业指导书的规定。
5. 保证对客户的技术资料和检验数据严格保密,不得私自利用和向外泄漏,保护其知识产权。
6. 保证无论检验工作在本所还是离开本所或是在移动设施中进行,都按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运作。
7. 正常情况下药品检验工作周期为:抽查检验按国家、省检验计划规定的时限完成;药品标准复合60个工作日;委托检验30个工作日或按与委托方签定的委托合同时限完成。其他按有关文件和规定执行。
青海省药品检验所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北大街12号 邮编:810000
所业务科电话:0971-8247730 传真:0971-8247730
上级主管部门: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五四西路18号 邮编:810008
省局机关党委:0971-6312875 驻局纪检组:0971-6313057
青海省药品检验所送检须知
1. 送检者须持单位介绍信或法人授权书,代表单位送检。送检者应熟悉所送样品特性及所附资料内容,详知送检目的,能协助工作人员依据检验标准计算送样数量,并能对填写内容负责。
2. 检品量一般为一次检验用量的三倍。特殊样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贵重药品、医疗器械等)书面说明原因,并申明放弃复验申请权利,可酌情减量。必要时还应提供对照品或参考品。
3. 送检样品应有完整的包装,标签内容应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无正规标签的样品,必须贴有临时标签)。标签上应注明检品名称、规格或型号、批号或编号、效期、生产单位,以及特殊储存条件等。标签上所载明的内容,必须与检验相应内容一致。抽样检品应保持封签完整。
4. 送检时须按以下分类提供必要的资料:
1) 注册检验:需提供注册检验通知书或委托书、有关申报资料一套(如质量标准及起草说明、自检记录及自检报告以及其他与质量有关的申报资料)。送检时提交的申报资料必须保证与送国家局或省局的资料内容一致,资料应一次性提交完全,检验过程中不得调换任何资料。
2) 抽样检验:须提供抽样记录及凭证。必要时可视情况提供以下文件证明:被抽样单位属生产企业的,应提供生产许可证及批准文号复印件、自检记录或自荐报告,以及质量标准等(国家公开发行成册标准除外);被抽样单位属经营企业的,应提供经营许可证、进货凭证、合格证明复印件等;被抽样单位属医疗机构的,应提供医疗机构许可证、进货凭证、合格证明复印件等。
3) 委托检验: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以及相关部门的介绍信或上级主管部门的送样通知等证明文件,检验依据(国家公开发行成册标准除外)及其他与样品有关资料。
4) 申请复验:应在《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时限内,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复验申请表》、单位法人授权书原件以及原药品检验单位的药品检验报告。样品必须是原检验样品的留样。
5) 检验费交纳:检验开始前检验科室根据实际检验项目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划价并告之业务科,由业务科通知送样单位缴费,交清检验费用后办理样品的受理手续。送检单位凭缴费凭证领取检验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