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5年9月,从事化妆品销售的王女士决定投资10万元和妹妹一起开一家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依照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注册商业零售型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为30万元人民币,王女士若想成立有限公司,需要再增加20万元的注册资本额。否则,工商局不予登记。王女士只想开一家小公司,50万元的注册资金对她来说无异于天文数字,由于一下子拿不出这么多钱,设立公司之事只好搁浅。
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正是生效。依照新法,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到了3万元人民币,而且出资额可以分期缴付,首期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这让王女士异常兴奋。
在我国,企业的组织形式可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而建立前两类企业都不要求注册资本额。王女士为什么单单选择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呢?
【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对与投资者来说投资风险最低。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例如:甲乙二人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各出资5万元。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全部资产达到20万元。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全部资产达到20万元,但是债务额也达到30万元。因公司采取有限责任的形式,所以,甲乙二人仅以原来各自出资的5万元对公司债务承担债务责任,其余20万元债务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来承担。如果公司申请破产,则只需以公司的全部资产20万元来偿还债务,剩余的10万元债务可依法免除清偿义务。而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要求投资者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风险比较大。
【结果】
新《公司法》生效,圆了王女士的老板梦。但在此需要提醒投资者:新《公司法》虽然大大降低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一律为3万元人民币,但同时又要求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立法的这侧资本的最低限额。换言之,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人民币3万元。如果王女士的公司注册资本额为10万元,其首期出资额最低为3万元,而非2万元,其余7万元由股东子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