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做好生活困难群众帮扶解困工作,切实保障中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天津市近日出台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做好生活困难群众帮扶解困工作的意见》。通过帮助就业、工资增长机制、社会保障、生活救助等多方面体现人文关怀,帮助困难群体解决实际难题。
让每个零就业家庭
至少有一人就业
建立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帮扶制度:发展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面向城乡所有劳动者提供公共就业服务。重点帮扶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等十类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每个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确保每个社区和乡村的零就业家庭动态安置为零。
“三无人员”救助
按低保标准上浮3成
建立生活困难群体帮扶救助制度。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未申请享受五保待遇的“三无”人员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30%上浮救助标准,对享受低保待遇的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6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0%上浮救助标准。
全民医保不让大病致困
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7.3%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7.3%的费率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3%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对4050人员给予缴费补贴。被关闭、撤销或生产经营困难等企业的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缴费脱钩。全部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城乡居民应当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全部参保,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在220元、350元、560元3个档次中选择缴费。政府分别按照160元、190元、23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学生儿童应当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全部缴费,政府补助50元。重度残疾人、享受低保待遇和特殊困难家庭人员以及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最低工资标准争取每年一调
建立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困难群体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参考劳动力市场价格、城镇居民消费水平等因素,在全市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争取每年调整一次,促进中低收入职工增加收入。约束用人单位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工资标准踩线发放工资的行为。
■社保、防暑降温费等年年提高
完善职工福利待遇制度。每年根据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提高工资、社会保险和防暑降温费、中夜班津贴、丧葬费等福利待遇标准。用人单位要根据当年颁布的标准及时支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强化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杜绝发生工资拖欠。■社保补贴困难人员灵活就业
建立全民基本社会保障制度,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生活保障水平。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员工,包括农民工,都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20%、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8%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费参保。
延伸社会保险补贴支付范围。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家庭就业困难人员和城镇低保家庭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3年内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75%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任悦 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