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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小企业的融资经验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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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小企业资金短缺已成为限制我国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瓶颈”。而在小企业融资体系的建设方面,日本是做得最好的国家之一。研究日本小企业融资体系,探索其成功经验,对于解决我国小企业融资难的“瓶颈”,促进其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日本对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基本做法

(一)拥有健全的法律规范

日本是小企业立法方面较健全的国家之一。二战后,为了解决高速增长的大企业与落后的小企业“经济双重结构”的矛盾,日本于1963年制定了《小企业基本法》。这部法律对日本小企业发展做出了纲领性的规定,被誉为日本小企业“宪法”。199912月,日本政府对其又进行了重大调整。此次调整以使小企业成为富有机动性,灵活性和创造性的“日本经济活力的源泉”为目的,提出了3方面的扶持重点:(1)促进经济革新和创业,扶持企业的自主能力;(2)巩固、充实经营基础,继续在资金、人才、技术等经营资源方面提供支持,促进交易公正化;(3)建立安全保证网络,使小企业具备适应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在此基本法的指导下,先后制定了30余个小企业的专门法律,涉及到金融方面的有《小企业现代化促成法》、《小企业金融公库法》、《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信用保证协会法》等8部。这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为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宽松而畅通的金融环境。

(二)政府为小企业设立政策性融资机构

在日本为小企业提供资金融通的机构可分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机构两类。全国性政策金融机构有3个,即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生活金融公库,商工合作社中央公库。

1.小企业金融公库是日本政府依据《小企业金融公库法》于1953年设立的。业务范围主要是:提供长期固定利息贷款,提供政策性特别贷款,重点支持新事业,建立新企业,改善经营,开发新技术等活动。

2.国民生活金融公库是由原国民生活金融公库和环境卫生金融公库合并而成,成立于199910月,是日本政府专为20人以下的小企业和公民个人提供小额资金支持而设立政策性金融机构。

3.商工合作社中央公库是一家半官半民性质的金融机构,成立于1936年,股本构成为政府占78%,另外的22%来自小企业组合机构。除政策性金融机构外,在日本还存在着大量的民间金融机构,如地方银行,互助银行,信用组合和信用金库等,贷款对象主要为会员小企业和所在地的小企业。这些民间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大量存在和蓬勃发展,与政府的积极引导和宽松的监管是分不开的。这些民间银行业金融机构被允许建立全国信用联合会,组成了真正的全国性经营系统,能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资金调剂。

(三)建立小企业融资的担保保险机制

在日本,由政府和银行共同出资成立的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负责对小企业申请贷款提供担保。信用担保公司在全国设有52个分支机构。它们在为小企业的贷款提供担保后,可以将相当于担保贷款的金额转到政府独资的小企业信用保险金库进行再保险。当获得贷款的小企业偿还贷款遇到困难时,可以从保险金库领取相当于应偿还金额70%80%的保险金。在日本,不仅有政府全额出资成立的小企业信用保险金库,而且有民间的信用担保协会。保险金库和担保协会订立一揽子保险合同,只要在一定限额内,协会对某一企业的担保便自动生效。目前信用保证协会提供的担保额为:普通担保(有抵押或有保证人)4亿日元,无抵押(有保证人)担保为1.6亿日元,无抵押无保证人担保为2500万日元,即小企业最大可获得5.85亿日元的贷款担保。在日本,小企业可以用持有的赊销债权(包括应收的货款、运输费、诊疗费、工程费等),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信用保证协会对其进行的债务担保制度。此外,日本各地的信用保证协会还可以对净资产3亿日元以上的小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进行信用担保,这一制度为小企业实现直接融资开辟了道路。担保费用为年利率0.75%(有抵押)0.85%(无抵押)。担保额度为4.5亿日元,如果加上一般担保和无抵押担保,最高担保额度为5亿日元。

(四)完善的小企业管理机构体系

日本是世界上小企业管理机构体系最完善的国家,它不仅在通产省(现为经济产业省)设立了小企业厅,还依据《小企业基本法》设立了具有各种职能的审议会,包括小企业政策审议会、小企业经营领域调整审议会、小企业现代化审议会、小企业稳定审议会等。它们作为总理大臣或省、厅首长的咨询机构,负责研究审议有关小企业的政策和法律。政府从财政预算中拿出大量资金,建立了一批自上而下的官助民办、官办民营或官民协办的遍及全国的管理机构网络,即由小企业厅、小企业厅派生机构、小企业审议会、社会团体与企业联合会构成的管理组织体系。与此体系并行的是遍及全国的小企业情报网络,它们收集国内外与小企业有关的各种经济、技术资讯,并通过小企业地区情报中心和各地的小企业局,将资讯提供给小企业。

(五)构建小企业融资优惠政策体系

1.安全网贷款制度。主要针对那些受银行的经营状况和关联企业破产影响使资金周转出现困难,但预计其中长期资金周转将得到改善、经营状况稳定的中小企业实施的贷款扶持制度,包括“支持小企业经营资金”、“小企业资金流动协调资金”、“金融环境变化对应资金”和“小企业破产对策资金”等。贷款利率一般按标准利率,贷款年限一般为5-7年。对个别抵押物不足的企业,考虑其事业发展的前景,最高可以按贷款额的50%(最高额为8千万日元)免除抵押。

2.新开办企业支持资金。这是一项对能创造就业机会、提高技术及服务的新开办小企业实行的无抵押无担保的融资制度,贷款额度为550万日元,贷款利率比基准利率高1个百分点,贷款年限一般为5-7年。

3.具有增长性的新事业培育特别融资制度。这是以从事高增长性新兴事业的小企业为对象的资金扶持制度,贷款条件是企业开展新事业大约在7年内,其事业的增长能力和新兴度是经过小企业金融公库增长性新事业培育审查会认定的,其事业有前途能顺利发展。贷款额度为6亿日元,对贷款利率实行增长性新事业特别利率。这种贷款年限为:设备资金15年以内,周转资金7年以内。对个别抵押物不足的企业,考虑其事业的前景,最高可以按贷款额的75%(最高额为8千万日元)免除抵押。

二、对我国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启示

(一)优化小企业经营外部环境

尽快组建集管理、服务于一身,具有综合协调能力的国家中小企业管理局;积极扶持小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机构的发展,建立以扶持小企业发展为意图的,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向小企业提供多方面、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的帮助与培训;不断完善法律保障体系,促进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尽快制定《中小企业法》等法律法规,重点在小企业的设立、信息、技术、金融以及服务载体的建设上予以全方位的政策扶持,切实把国家促进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实到实处。

(二)成立小企业政策性银行

由政府成立专门的机构来干预市场能明显提高对小企业整体服务水平,政府成立政策性银行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

(三)大力发展民营、地方性的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

对非大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开放金融市场,重视对带有社区性质的民间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培育,大力发展民营的、地方性的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使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成为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

(四)加快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

一是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信用担保体系。由各级政府财政出资,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的担保机构,实行市场化公开运作,接受政府监督,不以赢利为主要目的。二是成立商业性担保体系。以法人、自然人为主出资,按《公司法》要求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商业化运作,坚持按市场原则为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以赢利为主要目的。三是互助型担保体系。小企业为缓解自身贷款难的问题,根据自愿的原则,自发组建担保机构,以自我出资,自我服务,独立法人,自担风险,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规定只要小企业按规定缴纳一定会费,就可以获得数倍于入会费的担保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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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银监局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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