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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立法促高新产业发展 “研究开发费”可抵税
【字体: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11年01月13日 双击滚屏

“孵化器”可享优惠政策,企业“研究开发费”可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近日,《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草案)》和《贵阳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按程序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孵化器”可享优惠政策

《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草案)》明确,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金阳科技产业园、贵阳高新技术生态产业经济带、新天高新技术工业园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该条例(草案)还明确,高新区设立专项资金,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在高新区兴办综合“孵化器”或者各类专业“孵化器”。经认定的 “孵化器”,可以依法享受国家、省、市和高新区的有关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强留学归国人员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等特色园区建设。

此外,该条例(草案)规定,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外,任何单位不得向高新区内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收取费用。除依法进行以及省、市政府明确规定的检查外,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擅自入区检查。实施检查不得干扰、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企业“研究开发费”可抵税

为促进科技创新,增强城市核心竞争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有关法律和本市实际,制定了《贵阳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

该条例(草案)明确,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可以对在岗科技人员实行年薪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多种形式的分配制度。市政府对企业实施创国家名牌计划、提高产品技术质量的技术改造项目予以资金扶持。

同时,该条例(草案)还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侵占、截留财政性科技经费。违反本规定,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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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政厅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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