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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分红意愿亟待加强 现金分红不应一刀切
【字体: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8日 双击滚屏
    近年来,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稳定性、回报率、总额都有长足进步。同时,上市公司分红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近三年来上市公司分红总额占年度未分配利润比例呈现下降态势。

    日前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的多家上市公司都指出,分红应该制度化,但也应该对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的公司区别对待,有条件的公司应当科学、合理的分红,积极回报股东。

    现金回报氛围尚未形成

    总体来看,中国股市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意愿已经有了长足进步。深交所金融创新实验室的研究数据显示,2001年以来,分红公司占比由原来30%左右提高到2010年的60%以上。从最近三年数据看,实施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家数分别为856家、1006家和1321家,现金分红金额分别为3423亿元、3890亿元和5006亿元。

    同时,沪深两市都存在“募集多回报少”的现状。据Wind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三季度末,沪深两市上市公司通过IPO、增发和配股募资共计募集4.1964万亿元,而过去二十年内,上市公司共计分红约2.1万亿元。

    从上市公司分红总额占年度未分配利润比例来看,近三年占比在逐渐减少。从2006年至2010年,分红总额占未分配利润的比例分别是:16.82%、68.28%、20.94%、17.16%和16%。2007年上市公司分红比例大增,与当年股改推进有直接关系。

    深交所金融创新实验室研究显示,与国外成熟证券市场的分红情况相比,我国上市公司股息率还处于偏低水平。从历年分红回报看,2001年至2010年的十年间,流通股股东获得股息率平均为0.907%,总体水平低于境外市场水平。

    此外,中国股市股息率水平波动性较大。从2001年度开始我国市场股息率逐渐增加,2006年最高达1.91%,2007年降至0.7%,2008年的股息率为0.93%,2009年和2010年的股息率降至0.46%和0.55%。

    沪深两市也不乏分红慷慨公司,比如贵州茅台、张裕、驰宏锌锗、佛山照明、盐湖股份等公司。这也反映了沪深两市分红的另一个特征——集中化。根据深交所金融创新实验室的研究数据,2010年度支付股利最多的20%的公司支付股利占股利总额的95%;支付股利最多的10%的公司支付股利占股利总额的90%。从2001至2010年十年期间,只有132家公司十年连续支付股利,占比仅13%。这说明我国市场还没有形成注重现金回报的氛围。

    有上市公司董秘认为,分红之所以成为问题,说明市场还处在很不成熟的阶段。这反映出国内上市公司的资本文化尚未成形,没有真正认识到为股东创造价值是上市公司立足的根本。

    上市公司分红应制度化

    市场人士认为,分红能力是衡量公司价值的重要指标。在实践过程中,分红对公司维护股价、进行积极的市值管理有利。

    山东黄金董秘林朴芳认为,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能有效提振市场和投资者的信心。山东黄金自2003年上市以来已连续派现分红。林朴芳还认为,上市公司应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将分红制度化。

    福星晓程2010年度实施现金分红“10派5元”。公司董秘王含静对此表示,给予股东分红回报,在公司章程里有明确规定。公司以现金形式分红是对投资者一种更负责的体现。

    她认为,分红不仅是上市公司的一种责任,还是市场诚信的良性互动。尽管公司在发展阶段,对现金流的要求较高,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能够盈利并给予股东分红,本身就能坚定股东的投资的信心,今后公司有新的投资计划,股东也会积极支持。这就形成了投资者和上市公司之间的良性互动。

    今年11月初,证监会提出拟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开始,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细化回报规则、分红政策和分红计划,并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该措施得到了正在过会的准上市公司积极响应。

    近期上会的几家IPO公司都在重大事项提示栏,对分红的方式和金额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计划安排。其中,多家公司都明确每年以现金分红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20%。

    业内人士认为,如果未来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分红数额占未分配利润比例不少于20%,则意味着这一比例较目前上市公司平均分红水平有小幅提高;另一方面,20%的分红比例要求,比2008年规定的再融资需要三年分红总额达到当年可分配利润30%的要求,门槛提高了不少。这将反映出监管层在数量上强化对上市公司的分红要求。

    现金分红并非越多越好

    虽然分红正在成为上市公司监管的重要环节之一,但也有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分红问题应该区别对待,不能一刀切,应当科学分红。

    王含静认为,应结合公司战略规划和近期对资本的需求,兼顾资本市场情况,谨慎决策,科学分红。她说,分红压力各个行业不同,企业发展各阶段也不同,不能一刀切,现金分红要量力而行,并非越多越好。

    事实上,有些高技术、高成长企业,面临很多经营扩张发展的机遇和挑战。他们具有高速发展的潜力,同时获得了市场较高市盈率的认购,如果每年大比例现金分红,有可能损害公司的未来发展,进而影响到股东的潜在收益。

    在一些成熟的传统行业,企业因增长速度低,股价上升慢,股东主要靠分红回报,股东的持股风险也较小。在国外,分红较多的往往是这些经营比较稳定的成熟型公司。业内人士认为,A股市场上经营成熟稳定的央企应当加大分红力度。

    在我国资本市场,有些上市公司的大比例分红也为股东所诟病。有些公司分红牵涉到管理层利益,如一家酒类公司在十年分红榜上名列前茅,但却涉及管理层举债收购公司股权的内情,每年都要公司分红来偿还银行借款。

    有些公司是因为股权结构导致公司分红较多。江铃汽车2010年度实施“10派7.9元”的分红方案,去年江铃汽车每股收益1.98元,公司将40%的净利润给股东分红。且公司自2002年以来连续分红,分红比例也逐年提高。究其原因,并不全是公司管理层有较强回报股东的责任心,主要原因还与公司外资股东有关。作为技术的主要提供方,江铃的第二大股东福特汽车公司希望每年有现金分红。(李少林 康书伟)

    华生:分红应鼓励不宜强制 公司债券利息税不合理  

    经济学家华生日前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专访时表示,鼓励分红长期来看无疑对市场有积极意义,建议监管层在制定细则时着重鼓励上市公司诚实披露分红取向,而非如一些市场人士解读的“强制分红”。分红制度要发挥效用,真正解决股市低回报的问题,需要与资本市场整体制度配套,未来还应完善退市、再融资等多项制度。

    分红不宜强制

    中国证券报:证监会表示将“进一步督促上市公司提升对股东的回报”,并有可能在近期出台鼓励分红政策细则,您如何解读这一政策,有哪些建议?

    华生: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分红在方向上是正确的,强调回报股东,特别是针对IPO的公司,要求在招股说明书中细化分红的计划,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加分红透明度,把上市公司的分红意向公开,让投资者自由选择,长期来看对市场有积极意义。

    但对于分红制度,市场上有很多解读,比如认为证监会将“强制分红”。其实,对分红强制性的行政干预并不可取。在成熟市场上,由于机构特别是各种退休养老基金等投资者占据主导,因此颇为看重分红稳定的大盘蓝筹股,也有不少高速成长的科技类企业并不分红或很少分红,监管层对分红制度一般都没有强制规定。

    A股市场企业类型多样,创业型的企业很可能处于高速发展期,盈利都投入到主业中,十年八年不分红。一些成熟行业则分红比较多,因此是否分红、如何分红是不宜强制的,而是交由公司自主决定。

    监管层应该做的是保护投资者利益,鼓励企业分红,要求即将IPO的企业诚实披露在分红问题上的取向:比如高成长性的企业可以表明不分红的态度,或者业绩稳定的成熟公司愿意持续高比例分红。只要企业把分红取向公开透明化,投资者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投资喜好,选择不同的股票投资,用脚给股价投票。

    尚需制度保障

    中国证券报:不少投资者期待“分红行情”,您如何看待政策对市场的影响?您建议监管层下一步还应就哪些问题推出新的政策?

    华生:长期来看,鼓励分红必然会对投资者收益产生正面影响。但谈到短期对市场的影响,可能远水解不了近渴。从上市公司现状来看,剔除金融股和一部分大型企业,整体市盈率水平在30倍以上。对于金融企业而言,现在一边分红,一边还要大规模再融资以提高资本充足率,扩大分红将加剧资本充足率不足的困难。因此指望分红制度对市场形成短期利好并不现实。此外,对于多数中小企业而言,30倍市盈率意味着收益率为3%左右,即使拿出全部利润来分红,拿到手的现金也并不多。特别是与大股东相比,他们每股成本很低,而中小投资者的持股价很高,同样一股分几分钱,对大股东是高回报,对普通投资者的吸引力很有限。况且如果不改变企业发行上市的“三高”现象,大股东用高募集资金再来高分红,还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股东的二次伤害。

    A股市场上,虽然近年部分大盘蓝筹股的分红比例开始向国际市场靠拢,但总体来看股息率低,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赚钱太少。推出分红新政的重要目的可能是为了让投资者获得更好的回报,但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让分红制度发挥更好的作用,需要资本市场一整套的制度保障。比如从新股发行体制角度来介入,改变一些公司过高市盈率发行和超募的情况;改变由于再融资的非市场化造成定向增发的寻租和滥发;再如完善退市制度,让一些垃圾股票淘汰出市场,通过一系列政策让制度合理化,改变市场结构,彻底解决投资者回报过低的现状。

    证券市场上不合理的税收还有公司债券利息税。现在固定收益的各种投资如国债利息免税,而企业债、公司债利息要交20%的利息税,这极大提高了上市公司债券融资成本,也是一种明显不合理的政策歧视。而大力发展公司债、企业债,符合国家大力发展直接融资的政策,恰恰是当前证券市场发展主攻方向。债券融资既可以显著减轻股市IPO和再融资的压力,又可以提高股东的回报率,是我国当前现实情况下改善证券市场结构、提高股市投资者回报的强有力杠杆。(记者 蔡宗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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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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