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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重要农企等须接受安全审查
【字体: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11年02月14日 双击滚屏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了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决定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具体承担并购安全审查工作,并明确了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内容、工作机制和程序。

  通知指出,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通知明确了并购安全审查内容为并购交易对国防安全,包括对国防需要的国内产品生产能力、国内服务提供能力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影响,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以及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

  根据通知,联席会议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根据外资并购所涉及的行业和领域,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并购安全审查。

  根据通知,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由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对属于安全审查范围内的并购交易,商务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请联席会议进行审查。

  通知强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行为对国家安全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联席会议应要求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终止当事人的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消除该并购行为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通知说,并购安全审查制度自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金融机构的安全审查另行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进行并购,参照通知的规定执行。(综合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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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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