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参考报》记者25日下午获悉,河北华鑫集团已于上午完成产权转让合同,“市国资委和中智威公司签约了,我也被中智威当场免职。”集团公司总经理邹强表示。
然而,在这家拥有60余年历史的河北大型国企华鑫集团的转让过程中,一条蹊跷的转让条款被指带有明显排他性,华鑫职工向《经济参考报》记者反映此次转让过程中甚至有关联交易。
记者近日在实地采访中发现,作为转让主体的石家庄市国资委和转让平台的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在焦点条款的解释中存在明显分歧。
关键
第七条款
5月14日,河北润德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润德”)收到省产权交易中心的通知书,被告知“由于提交的报名材料不齐全、且在中心要求的期限内没有补交与博泰公司就债权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证明材料”,所以不具备受让华鑫集团公司国有产权资格。
润德负责人郁闷地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报名材料不齐全实际上就是指我们没有和博泰公司就债权事宜达成一致,但我们觉得转让公告中的第七条款不公!”
将时间拨到去年年底转让公告出台之际。
主营五金机电业务的华鑫集团在90年代末陷入困境,2002年因欠债累累而停业,靠出租场地给工人发工资,其拥有的大部分土地和厂房也早已被抵押。
记者从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的网站查阅到2009年11月26日发布的《河北华鑫集团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公告》,在转让条件里看到了焦点的第七条款,“受让方须与华鑫集团子公司友谊公司债权人———博 泰 公 司 就 债 权 事 宜 达 成 一 致 意见 。 ” 公 告 明 示 报 名 登 记 时 间 为2009年11月26日至200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