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决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这一条例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地方呢?记者进行了简单梳理。
新审计法实施条例六大看点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应回避
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任免应征求上级审计机关意见
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金融账户负有保密义务
审计机关封存被审计单位资产期限为7日以内
审计机关拟公布上市公司审计结果应提前告知
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详细>>>
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全文)
新审计法实施条例内容有何变化
1. 将跟踪审计财政资金——钱用到哪里 审计就跟进到哪里
国务院法制办、审计署负责人介绍说,《条例》增加规定了对财政资金运用实行跟踪审计的范围,2009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财政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为此,《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建设项目审计的具体范围,规定: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但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虽未超过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详细>>>
2. 违规资产增"有价证券"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所称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除了包括原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项、实物等,还增加了“有价证券”一项。
3. 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原条例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新规定追加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详细>>>
4、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任免应征求上级审计机关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详细
5、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金融账户负有保密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有关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 >>>详细
6、审计机关封存被审计单位资产期限为7日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有关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 >>>详细
审计法实施条例明确扩大监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