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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海外投资失误频频 央企老总须为海外投资失误埋单
【字体: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11年06月30日 双击滚屏
     酝酿数年之后,国务院国资委终于对央企境外资产管理和产权转让正式立规,于27日连续出台两个文件,《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这两份文件已经国资委第10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央企海外投资失误频频

    3月,中国公司在利比亚遭受损失的经历,让央企境外投资的盈亏问题再次被推到了风口浪尖。其中,四大央企中国中冶、中国铁建、中国建筑、葛洲坝搁浅的在建工程总金额就达人民币400多亿元。后来虽然有所赔偿,但中国企业最终获得的保险赔付不过只有4亿元而已。

    国资委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中国企业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超过1.5万家,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存量2588亿美元,境外企业资产总额超过1万亿美元。其中,国有企业占据了半壁江山。然而,2008年数据显示,中国企业当年海外的并购亏损达到上千亿元。

    如果说,央企在利比亚投资的失利是由于不可预知的特殊原因造成的,然而事先没有为境外投资购买足额保险,以及中航油燃油套期保值业务异化为高风险的外汇衍生产品投机、中铁在沙特项目的巨额亏损等,就不得不让人质疑央企境外投资的决策和监管。而近年来央企境外投资的频频失利也让缺乏监管的央企境外资产流失成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大敌。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加强央企境外国有资产和产权监管,将央企海外投资监管纳入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流程化管理是非常有必要的。”中国企业海外发展中心主任孙飞表示,两个文件的出台使得央企和其它一些企业在境外投资有法可依,特别是促进企业在境外投资风险控制方面,迈出了关键一步。

      负责人须为投资失误埋单

    “拍脑袋想出了‘项目’,亏损了谁也不用承担责任。”虽然是一句玩笑话,但也充分暴露出我国在对央企海外投资监管上的法律空缺。

    如今,在国资委出台的两个《办法》中,不仅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作出较为完整的规定,对于境外金融衍生业务,《境外资产监管办法》也明确规定。

    最值得关注的是,在两个《办法》中均明确了中央企业是其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管理不当,未履行对境外国有产权的监管责任,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这是国资委首次明确将央企集团作为责任主体,就意味着今后负责人必须要为海外投资失误‘埋单’。”孙飞分析,以前对央企海外投资失误往往不了了之,或者是一走了之,现在很明确的是责任人要负责,那么就使得投资人更为谨慎、更为严谨、更加科学地决策,一个人拍脑袋就需要负完全的责任。

    但对于年初就频频传出的,有不少央企主动放弃对境外企业的并购,业内人士认为央企负责人怕承担失利的责任而放小“走出去”的步伐。对此孙飞并不赞成,他表示,之所以要明确负责人的责任,关键是要使央企的海外投资项目经过科学的研究论证、进行调查研究再做出决定,对于防范央企负责人的拍脑袋工程、内幕交易、圈钱交易,对风险监管是个非常有效的措施。

     既鼓励“走出去”又要监管

    尽管两个《办法》的出台,让央企以后在海外投资的监管方面有法可依,但是,对于亏损责任的认定,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仍表示担忧。他认为,分析目前我国央企境外投资多以资源性收购为主,初期投资较大,且这与国家战略密不可分,这种投资短期内难以得到回报,但是其控制的资源和矿山数量对于国内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他建议,未来对于亏损的认定不能以一时一地的盈亏为依据,否则会使经营者更倾向于无为而治。

    “对海外国有资产流失后的具体处罚措施都没有明确的说明。”孙飞表示,两个《办法》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孙飞建议,对央企的海外投资,国家在政策上要区别对待,既要有鼓励的,有限制的,也要有不干预的,要差别化对待。对于一些中国所稀缺的并且能为国计民生带来巨大利益的投资,国家在政策上应当给予税收、资金、法律等方面的支持,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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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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