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就《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答记者问表示规范金融国资转让防止暗箱操作
本报讯 日前,财政部公布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对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旨在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更好地通过市场机制,促使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根据《办法》,金融企业的大宗国有股权转让(超过总股本的5%)必须报请财政部门批准;同时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在交易所平台进行。其中,非上市国有产权的转让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在证券交易系统中进行。 “采取上述方式主要原因是这两种交易方式都是公开的,是防止交易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不公正的有效方式。”财政部负责人说,非公开交易的弊端在于,一是交易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在转让过程中容易出现暗箱操作、违规操作;二是在转让过程中协议定价,没有市场发现价格的机制,缺乏判断转让价格合理性的客观依据;三是大量的场外交易还容易产生地域和行业的人为分割,不利于金融国有资产的有序流转;四是缺乏统一的市场监督和制约机制,容易出现侵蚀国有权益的行为。
据了解,《办法》公布之后,市场对金融企业国有股权须在交易所平台交易也给予了积极评价。此前,有些上市金融企业“大非”为躲避监管,通过其他途径先分散转让,化整为零,而后再流向二级市场,这种做法对市场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市场普遍认为,《办法》要求金融企业国有股权只能在交易所平台进行,将限制上述不规范的交易行为,股权转让必须参照二级市场的价格,也对市场低价转让行为构成威慑。
尽管《办法》要求要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公开转让金融国有资产,但《办法》也规定,国家有关规定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或控股公司内部资产重组需要及其他特殊原因,经国务院批准或者财政部门批准后,转让方可以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资产。
对此,上述财政部负责人表示,《办法》仍保留直接协议转让方式主要是考虑到两点:一是金融作为重点行业,为了保证国家对金融行业的绝对控制力,有时不宜采用公开进场交易的方式转让国有产权,避免国有持股比例下降;二是当国有金融企业集团内部对下属子公司进行战略重组时,为降低交易成本,也可采用直接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
该负责人强调,由于协议转让缺乏公开竞价的过程,转让价格不能达到最大化,因此从保护国有出资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办法》严格控制直接协议转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