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理期限内不得收物业费
从今年10月1日起,北京市住宅小区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提供物业服务,不得以事实服务为由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经过数年酝酿、几经修改的《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7日正式公布,定于今年10月1日施行。
长期以来,前期开发遗留问题已经成为物业管理矛盾的核心症结。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办法》明确了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在合理期限内不得向业主收物业费。同时,责令物业公司每年定期“晒账本”,有利于维护业主的权益。专家同时也指出,一些模糊概念还有待相关细则进一步明确。
责任
明确前期开发与后期管理分界点
去年底搬进新房的80后小海夫妇最近的麻烦事不断,先是暖气滴水,随后又发现水龙头有问题,最让他们感到郁闷的是都搬进来几个月了还没有完善的物业,“虽然事都不大,也不费什么事儿就能解决,但也不能总没有人管呀!”
“开发商总是变相地通过物业的手段来欺负业主逃避责任,而物业公司往往推诿说这是开发商的事情,到头来业主的利益得不到很好保障,这是北京大多数楼盘都存在的普遍现象。”房地产界知名人士杜猛直言不讳地指出。
27日出台的《办法》规定,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配建物业服务用房,包括客服接待、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坐落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