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西证券21日公告,公司日前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认为中国农业银行太原市分行漪汾街分理处诉山西证券不当得利一案,事实认定存在障碍,裁定中止诉讼。
这起诉讼案始于2004年7月,山西证券及其关联公司在多家银行的存款发现被盗,后山西证券通过庭内外调解及法院强制执行等方式先后累计收回资金8.58亿元,其中本金8.4亿元,利息457万元,附加赔偿金1367万元。
2005年12月,农行漪汾街分理处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山西证券,诉称山西证券就前述案件中所收回的8000万元资金属不当得利,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山西证券返还农行漪汾街分理处8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3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农行漪汾街分理处的起诉。
农行漪汾街分理处不服上述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此前的民事裁定,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驳回农行漪汾街分理处的诉讼请求。
农行漪汾街分理处仍然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随后作出裁定,再次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如今,重审结果再次倾向于山西证券一方。
山西证券曾在招股书中称,该案件经办律师认为根据本案的案件事实及对法律的适用,农行漪汾街分理处主张山西证券不当得利的诉求不会得到支持,因此在评估案件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后,公司未计提相关预计负债。李若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