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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推出可交换债 为大小非减持增加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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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在二级市场或通过大宗交易抛售股票外,大小非又多了一条或能皆大欢喜的退出通道。

    9月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自即日起到9月12日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可交换债券的出炉为上市公司股东提供了一种新的流动性管理工具。一些上市公司的股东因经营上出现暂时的资金困难,不得不抛售股票以解燃眉之需。可交换债券推出后,这类股东可以通过发行可交换债券获得所需资金,而无需抛售股票。根据发行可交换债的规定,债券投资者将在12个月后分散逐渐交换成其持有的股票,这样既可以避免直接对二级市场形成冲击,缓解限售股集中大规模上市对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冲击,对发债主体来说也可避免直接抛售大量股票造成股价下跌带来的损失以及不能变现的风险。    

      可交换公司债券(Exchangeable Bonds,简称为 EB)是成熟市场存在已久的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它赋予债券投资人在一定期限内有权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发行人所持有的其它公司的股票。

    可交换债券相比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其相同之处,其要素与可转换债券类似,也包括票面利率、期限、换股价格和换股比率、换股期等;对投资者来说,与持有标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相同,投资价值与上市公司业绩相关,且在约定期限内可以以约定的价格交换为标的股票。不同之处一是发债主体和偿债主体不同,前者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后者是上市公司本身;二是所换股份的来源不同,前者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后者是发行人本身未来发行的新股。再者可转换债券转股会使发行人的总股本扩大,摊薄每股收益;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不会导致标的公司的总股本发生变化,也无摊薄收益的影响。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鉴于债券换股行为实际上是股权交易的一种方式,为防止利益输送问题,比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交易价格应当不低于前3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的规定,《规定》要求,公司债券交换为每股股份的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平均值的90%。募集说明书应当事先约定交换价格及调整原则。(来源:金融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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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新闻网 责任编辑:沈小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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