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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本的高风险产品却在网站上描述成风险级别最低,在销售前本应对客户做风险评估却不能出具测评报告,更有甚者同一份合同的两份文本中关于收益率的表述截然不同。在购买了光大银行“同赢八号”后,厦门的投资者叶先生,发现了销售过程中与合同履行期间的一系列不合理现象。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他将光大银行诉至法院。
据叶先生介绍说,在2007年7月30日,光大银行厦门海沧支行的投资顾问庄辉,向他推介了一款名为“同赢八号”的理财产品,这个产品期限自2007年8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在购买了这款产品后,叶先生到光大银行的网站查询。光大银行官网中的介绍与投资顾问所言一致,称该产品的风险级别为一星级,该行对一星级的解释是“风险低,本金保护,收益稳定”。其后,在登陆光大银行网银查询业务办理情况时,叶先生也看到网银上,“同赢八号”列在固定收益的理财产品栏目之中。他对这一款产品也就更加放心了。
但是,到2009年9月,当叶先生准备把到期的钱取出来时,光大银行先是告知“同赢八号”已被延期一年。后是在2009年10月10日办理赎回,账户金额由最初的20万,变成143200元,亏损了56800元,亏损率高达28.4%。
在发现种种问题后,叶先生开始与光大银行沟通。多次交涉未果后,叶先生将光大银行厦门海沧支行诉至法院,并提出了几点质疑,认为其是欺诈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