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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认定管理办法
【字体: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11年06月08日 双击滚屏
       为规范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认定工作,进一步保障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正常进行,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联合制定印发了《青海省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开展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认定机构、遵循原则、工作程序、操作规范等都做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规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认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实施;尚未设立价格认证机构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实施;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认定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处理火灾事故调查活动过程中遇到火灾损失财物价格难以确认,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可以委托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进行价格认定。

  对火灾事故损失物品较为完整能够识别物品形状、品名、数量等的,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按政府定价计算。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按照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来确定价格。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可参照同类物品市场中间价格结合成新状况计算。对于已受到损坏,但还能辨别物品形状、数量的火灾损失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可根据上述计价方法确定重置成本并结合实际成新状况计算。

  此外,《办法》还指出,从事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认定的价格认证机构须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方可开展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认定工作;价格认定人员应当持有执业资格证或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认定工作。 (作者:袁立军 闫龙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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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日报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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