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从今年9月1日起,城镇居民医保门诊医疗、特种慢性病门诊医疗、住院医疗均实行电脑网络结算。已参保缴费的居民,持医保IC卡、身份证或户口簿,到西宁市社保局确定的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自由选择就诊。
西宁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人士提醒:符合参保条件的群众,2008年度西宁市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时间延长到9月30日。
特殊参保人员的缴费和就医
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保居民和重度残疾居民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代缴,其余部分由民政部门按年龄段补助。异地安置和外出务工的参保居民,需在户籍所在区社保局提前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在外地患病后住院医疗费用报付办法同转外就医。参保居民只承担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中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其余部分由西宁市社保局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网络结算;在定点医疗机构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西宁市社保局不予结算。
转外就医的有关规定
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就医的,持省内三级医疗机构开具的转院证明,到户籍所在的区社保局领取、填写转外就医审批表(一式两份),经区社保局审批后,方可到外地医疗机构就诊;就诊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持住院证、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清单等相关材料和证卡,到西宁市社保局申请报销。在外地就医的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门诊、住院医疗费的报销
符合西宁市居民医保用药目录、诊疗目录及医用高值耗材目录的医疗费用,纳入补偿范围,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门诊医疗费不设起付线,每次报销比例为30%,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报销80元。特种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门诊医疗费不设起付线,每次报销比例为40%,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报销800元(含普通门诊80元)。住院医疗待遇:符合西宁市居民医保用药目录、诊疗目录及医用高值耗材目录的医疗费用纳入补偿范围。住院费用根据就诊医院不同等级收取起付线,并按一定比例报销(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分别为450元、350元、250元,报付比例分别为40%、50%和60%),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报销3万元。去年已参保、今年续保的居民,住院费用报付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1%。
医保IC卡的挂失和密码修改
居民医保IC卡的初始密码为IC卡号后4位数字。需要修改者,9月30日前在所在社区办理,10月1日后在西宁市社保局办理。居民医保IC卡丢失的,应在3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西宁市社保局办理挂失补办手续,挂失7日后到西宁市社保局领取补办的居民医保IC卡(需交工本费)。 (作者:崔振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