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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普通高考报名录取条件补充规定(暂行)
【字体: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5日 双击滚屏
      11月14日,记者从省招办获悉,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普通高考报名录取条件补充规定(暂行)》。这是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主动适应全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配套政策,也是对我省已经执行多年的“青教招委〔2000〕007号”、“青教招委〔2006〕33号”文件规定的“两五一三”的报考条件的补充。《补充规定》体现了我省对省外来青建设者的尊重,较好地解决了他们的子女在我省就地参加高考和参与录取的难题,在全国属于先例。是我省高校招生工作主动适应青海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创新和突破。

  《补充规定》充分考虑了省内干部群众子女与省外落户考生的利益平衡,在坚持我省现行高考政策的基础上,解决了省外来青经商务工人员本人及子女在青落户后,因高考报名条件所限,不能参加高考的问题,对其子女在我省报名参加考试、采用分数线、录取学校的范围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又对省外落户青海考生参加高考从落户年限、在青就读年限、报考院校批次等方面作了合理限制。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严格按需要和资格进行审查并颁发聘书)、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需要和资格进行审查并颁发《青海省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引进绿色证书》),其本人及子女在青落户后,也给予了其子女参加高考机会。 《补充规定》坚持保护长期扎根高原,为青海经济社会发展做奉献的干部职工和世居农牧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不符合“两五一三”条件的省外在青落户考生在青海省内院校参与录取所占用的招生计划,省教育厅将通过调整省属高校在省外投放的招生计划比例予以解决,《补充规定》对本省考生利益不造成任何影响。(作者: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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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日报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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