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今年目标任务的完成,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相关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我省城镇住房保障标准、融资渠道、进退机制、各类住房建设资金整合以及住房交易产权等事宜。目前,我省各地正在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解决建设进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通知明确,按照家庭收入状况和住房困难程度由低到高逐步延伸的要求,各地可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畴;新就业无房职工、有稳定收入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工作交流的干部、医务人员、教师周转房等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的覆盖范围。
通知进一步强调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求各地统筹安排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合理确定各类住房的建设比例。各地可在建设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合并建设和管理,补助资金整合使用,统一规划、统一选址、统一建设。各地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可将廉租住房与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整合,资金统筹使用。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不得与农村危旧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农村奖励性住房项目整合捆绑建设。
为解决安居工程建设资金落实难问题,我省提出建立州、县两级投融资平台。中央、省、州补助资金,可作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公司的资本金和贷款贴息资金。历年建设的城镇保障性住房的国有产权部分可划归投资公司,提高资信等级,增强投融资平台的融资能力。支持和鼓励省内符合发债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
在准入、退出和产权管理方面,我省进一步明确严格落实社区、街道和市县民政、住房保障等部门“三级公示、三级审核”分配程序。廉租住房住户收入水平已经超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但不超出公租房保障范围的,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收取;收入水平超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实行退租或按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城镇居民家庭有意购买原租住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依照经济适用住房的定价原则确定价格购买。所购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住房的,政府可优先回购;购买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住房的,可按规定的标准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同时,通知明确,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出售保障性住房后,不得再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作者:利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