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野生动物很重要,可野生动物“伤人”后怎么办?9月28日,省林业局召开《青海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就《补偿办法》各项条例向来自全省的野生动物保护专家、基层林业干部、农牧民群众代表征求意见。
《补偿办法》详细规定了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哪种情形下可以给予补偿和如何给予补偿。“从事日常生产和生活的人员,在采取了防范措施的情况下,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的”“在依法履行保护野生动物义务的情况下,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的”“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房屋帐篷等财产造成损毁的”“圈养的畜禽造成伤害或死亡的”和“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等5种情形可以申请政府补偿。根据伤害程度的不同,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分为4个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为基准。财产损失则按实际受损折价的50%给予补偿。
省林业局副局长赫万成介绍,近年来,随着我省“生态立省”战略的实施,人民群众的自然生态保护意识和野生动物保护观念得到加强,各类野生动物资源量呈恢复增长趋势。但由于人口不断增长,人类活动范围不断扩大,野生动物造成当地群众人身财产损害的事件频发。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至2009年,在玉树、海西、海南、海北等地共发生野生动物损害人身财产事件140余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上千万元。特别是2009年10月格尔木市河西地区发生棕熊致死两人,2010年7月玉树藏族自治州治多县扎河乡发生棕熊致死一人的事件,在当地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我省在大量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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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10月26日凌晨5时40分许,格尔木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郭勒木德镇东村村民报案,称在格尔木市河西河坝内三团围墙附近发现一只野生棕熊,棕熊已将村民华龙致伤,华龙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接警后,格尔木市公安局立即调集警力,分两组展开救助和搜寻工作。当日早晨8时20分许,又接到东村三社群众报警,称该村村民郭冬梅被棕熊当场致死。搜寻人员根据棕熊的足迹,展开拉网式追踪,经过三个多小时的紧张工作,在格尔木市原农科所菜地发现野生棕熊,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经逐级请示批准后,民警当场将棕熊击毙。
2、2006年9月18日,玉树藏族自治州治多县扎河乡口前村,牧民香格20岁的女儿在离家不足一公里的地方被棕熊袭击。由于事发在白天,当时村子里正在开会,众人前往驱赶棕熊,营救及时,后经医院抢救香格的女儿脱离生命危险,但脸部被棕熊严重抓伤。在此之前的7月28日,与口前村一河之隔的曲麻莱县曲麻河乡勒池村,24岁的牧民扎西去放牧,晚上没有回家。第二天早上,家人发现他在自家草场死亡,身上留有明显的抓痕。后经县公安局鉴定,扎西系棕熊袭击身亡。(作者: 李锦 蔡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