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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玉树抗震救灾粮油供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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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青海省玉树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紧急启动省级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青震指〔2010〕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粮食应急预案的函》(青政函〔2006〕44号)、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下达2010年中央储备粮抗震救灾计划的通知》(国粮调〔2010〕90号)、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关于青海玉树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0〕49号)和青海省粮食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玉树地震灾区困难群众粮油供应方案》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供应组织原则

  按照统一组织、各负其责、落实责任、确保供应的原则,由省粮食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安排粮油供应,各成员单位按照《青海省粮食应急预案》的职责分工落实好工作。省粮食局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发行负责做好粮油的出库、加工和调运。省民政厅负责免费向困难群众发放。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结算。省农发行负责粮油贷款收贷。省发改委会同省粮食局做好粮库临时过渡设施的筹建。省质监局负责大米、面粉及食用油加工质量的监管。省经委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做好粮油运输、电力保障等工作。省公安厅负责开辟粮油运输绿色通道、发放运粮通行证,确保调运、发放安全。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做好粮油供应政策、办法的宣传。

  二、供应对象

  此次玉树地震灾区粮油供应的对象:一是经民政部门核准的因灾无房可住、无生产资料和无收入来源的困难群众。二是救援部队、武警、消防官兵。三是由省玉树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执行救援任务的队伍。

  三、供应品种、方式和标准

  为把党和政府的关怀落到实处,结合灾区群众生活消费习惯,救济粮为:特一粉、一级米、国标三等青稞,由灾区群众自愿选择,在具体供应时,为便于发放、管理,每人每次领取时只能自选一种。救济粮按每人每天1市斤救济粮(成品粮)、发放3个月的标准核定。救济食用油按每人一次性发放1.8升装(3.312市斤)四级菜籽油的标准核定。青稞按每人每天按1.12市斤的标准核定。救援部队、武警、消防官兵的粮油供应,由省军粮供应站负责专供。对省玉树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执行救援任务的队伍的粮油供应,救援队持省玉树抗震救灾物资集中采购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核准的相关手续,由省粮食局负责组织供应。

  四、供应时间

  省民政厅应提前按月制定粮油供应计划,包括品种、数量、时间。省粮食局依据供应计划安排出库加工、调拨、运输、交付。省民政厅负责按月向困难群众发放。供应从地震发生之日算起,时间为3个月,每月集中供应1次。

  五、粮油出入库

  原粮出库由中储粮承储库点开据出库单,并附质检报告,受委托的加工企业开据入库单,出入库单的内容要一致;省级储备粮、食用油的出库,由省粮食局按需下达出库计划,并开据出库单,出库单位凭出库单依据有关政策与加工企业按供应标准数量等要求签定协议,调出时开据发货明细表。

  六、财务结算

  此次供应的粮油是中央储备原粮和省级储备粮油,中央储备粮库存价款由中央财政负担,省级储备粮油库存价款由省财政集中支付,出库企业及时归还农发行贷款。供应粮油出库、加工、调运等相关费用支出,除按国家已确定的小麦每吨50元、稻谷每吨70元标准给予补贴外,不足部分由省财政会同省粮食局及时审核、清算、拨付。供应粮油的采购、调拨、加工所需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及时发放。各供粮企业要根据供应数量、品种、库存成本进行专账核算,在发出销售中注明“抗震救灾粮”,并相应做好账务处理。

  七、供应纪律

  供应要体现抗震救灾粮油供应政策的落实到位,要做到确保质量标准,确保及时到位,尤其是要确保灾区困难群众的供应,对供应中出现的假冒伪劣、以次充好、降低标准、掺杂使假、短斤少两、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等违纪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追究惩处。

  本办法由省粮食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青海省粮食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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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新闻网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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