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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出台 医师多点执业合法化
【字体: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0日 双击滚屏
    ●必须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最多只能登记3个执业地点

  ●试点范围在西宁市、海西州、海东地区、海南州和玉树州●医师在任一执业地点考核不合格,要暂停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

   符合条件的中医等类别的医师,可以申请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从而稳步推动全省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人才的纵向和横向交流。11月9日,记者从省卫生厅了解到,刚刚出台的《青海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规范了医师的“走穴”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所谓医师多点执业,就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公共卫生类别的执业医师,经过所在单位的同意及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注册后,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但最多只能登记3个执业地点。另外,我省医师多点试点范围在西宁市、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海东地区、海南藏族自治州和玉树藏族自治州。鼓励公共卫生专业执业医师到基层、到传染病多发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第一执业地点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室)的执业医师不纳入试点范围。军队医师执业或非军队医师在军队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也不适用这一管理试行办法。

  据了解,不是所有在第一执业地点外的执业行为都属于多点执业。比如,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的行为;经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受医疗机构派遣,实施对口支援的行为;多个医疗机构以整合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方便群众就医为目的组成的医疗集团内的诊疗活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师驻站服务以及下社区或进家庭提供医疗服务的;乡镇卫生院医师驻村服务或开展巡回医疗等行为。

  省卫生厅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本人必须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而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新增执业地点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可放宽到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同时,在自己所从事的技术职务上连续工作两年以上,且近两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的也可申请。试行办法规定,医师如果在任一执业地点被处以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这名医师在其他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也应暂停。如果医师在任一执业地点考核不合格,要暂停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并接受考核不合格执业地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作者:王复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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