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1月25日,省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青海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自2010年1月1日起,为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近19.7万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人均198元,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这是继1999年以来,我省连续11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月27日,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有关情况。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140元,考虑我省自然条件艰苦,省政府决定再月人均增加50元。此次调整,我省将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确保春节前发放到位。
普遍调整。由基本调整和按缴费年限、年龄增加的标准构成。其中,基本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5元。在此基础上,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增加1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20元;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30元;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及其上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40元。
特殊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根据人社部文件规定,再适当提高4类照顾对象调整标准,具体是: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75元。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在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具有正高职称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5元,副高职称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在2001年1月1日后退休具有正高职称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副高职称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1953年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同时,符合两款以上条件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增加。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发办[2003]号文件规定予以倾斜,达不到全省平均水平的,补助到平均水平,补助办法仍按青人军转字[2005]288号文件执行。
对符合青政办[2003]133号文件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的部分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也适当增加养老金。(作者:胡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