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健身器材的管护,市、区乃至街道办事处都曾出台过相应的管理办法,但很多办法在实施中却都成了“一纸空文”,且在管理中出现了“三个和尚没水吃”的局面。
据了解,健身器材正常使用寿命一般为4年至6年,为加强我市户外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和维护,2006年12月,市体育局根据市政府《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制定《户外体育健身设施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并将户外体育健身设施管理权限下放各区政府,提出:对体育部门安置在西宁地区户外体育健身设施,按所在区域全部移交由各级区政府管理;区政府负责所在区域户外体育健身设施的使用、维修;市体育局负责对各区体育健身设施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进行考核。由各区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与户外体育健身设施所在地(受赠单位)签订使用、维护协议,受赠单位有专人负责;户外体育设施必须设置使用说明和健身须知、受赠管理单位监督电话等告示牌;对因使用不当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或造成器材损坏的设施,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及说明牌。此外,笔者在城西区采访时了解到,该区体育设施管理办法规定,损坏或者破坏体育设施的,应当赔偿损失,并可视情节轻重由体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7月22日,笔者从虎台街道办社会发展科了解到,该辖区内健身器材由各社区管理,已损坏的器材与区文体局协商后进行维修,虽然个别健身器材有专人看管,但许多社区由于管理人员、资金紧缺等原因,导致社区内健身器材管理落实不到位,辖区内的健身设施遭到破坏,且不能及时得到维修。(作者:鲁富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