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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关于加快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字体: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11年03月24日 双击滚屏
      2011年,我省将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8.82万套(户),逐步将城镇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力争到“十二五”末,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30万套,基本解决城镇困难群众住房问题,使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率和保障水平走在西部省区前列。

  3月22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起草的《关于加快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正式下发执行。《实施意见》明确了我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指出我省将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重要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增加城镇保障性住房供应。

  一是加快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意见》要求各地结合当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和财政负担能力等情况,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覆盖面。廉租住房主要通过集中新建或在棚户区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政府专项补助资金额度按50平方米标准核定,套型面积超过5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享受政府补助,由保障对象出资。同时将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经批准的企业可利用自有存量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其供应对象、产权管理按照经济适用房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供限价商品住房供应。限价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政府在出让土地时,对销售价格、住宅套型面积、销售对象等提出限制性要求,由开发企业通过公开、合理竞争取得土地,并按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

  二是进一步落实棚户区改造扶持政策。林区、垦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坚持居民个人出资,政府、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和适当补助的原则,充分考虑职工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个人、政府和企业的出资比例,着力解决国有破产企业棚户区改造。

  三是多种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明确,各地可以采取土地供应、财政贴息、注入资本金和税费优惠等支持政策,形成以国有企业为主,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共同参与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格局。可以将人才公寓、农民工公寓、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特别是教师、医务人员、干部周转房等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范围;柴达木循环经济实验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用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和住房困难职工较多、有闲置土地的大中型企业,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有土地,由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要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适当低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价租金,一般不低于市场价租金的70%。

  四是推行保障性住房配建制度。《实施意见》指出,各地凡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必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后的10%(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上比例配建城镇保障性住房,并在规划条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未按规定落实配建的项目,不得进行土地出让、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续。

  《实施意见》还明确了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府投入、信贷支持、土地供应、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明确了工程建设质量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机制和联动工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作者:张利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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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日报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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