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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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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民政厅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意见》,针对近年来城乡低保工作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三个方面就进一步做好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提出了具体意见。

  《意见》规定,要进一步完善低保对象认定制度。对于一个家庭成员中既有城镇户口人员、又有农村户口人员的家庭,原则上可将在城镇居住、不拥有承包土地(草场)、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家庭成员中的农村户口人员可与其他家庭成员同时由户主申请低保。对于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城市家庭,条件允许的,应首先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然后再申请低保。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应由户主在其户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请,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收入证明。原则上,户籍不在本地的家庭成员应申请享受其户籍所在地的低保待遇;特殊情况也可随户主一起申请享受居住地的低保待遇。申请享受居住地低保待遇的,应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未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在规范家庭财产的类别和条件的问题上,要求各地将家庭财产作为认定城乡低保对象的重要依据。

  《意见》规定,在低保的申请受理上,规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受理。受街道或乡镇委托受理低保申请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将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以及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全部上交到街道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不得自行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决定。青南等地交通不便、群众居住分散的地区,要通过委托包村干部每年定期进村入户调查、核查等方式,建立健全低保受理程序。入户调查要存录原始资料。民主评议要规范、简便,讲求实效。

  《意见》还规定,县级民政部门要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对于家庭收入无变化或者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对于家庭收入处于经常变动状态的,至少每半年复核一次,并要加强随机抽查力度。州、县民政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开展本辖区内低保对象动态管理的政策指导和具体操作工作,严格按照有关精神,研究建立和完善城市低保与促进就业的联动。要进一步完善分类施保制度。严格人员分类标准,不断加大对已纳入城乡低保中的特殊困难人员的生活救助力度。(作者:刘西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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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新闻网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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