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记者从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若干意见》正式出台。
《意见》从准确把握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强人民法院自身建设等4个方面分16项对全省法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据了解,按照《意见》,全省各级法院将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点地区、重点场所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特殊人群关怀帮扶工作,密切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与社区矫正对接工作,积极参与对刑释解教人员、社区服刑人员的帮教管理;促进社会管理,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对在审判、执行等工作中发现的社会管理方面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健全社会稳定风险预警评估制度,将风险的排查、防范、化解工作贯穿于诉前、诉中、判后、执行全过程,并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增强社会稳定风险防控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和连贯性。
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董开军表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人民法院应当承担的重要社会责任。要不断推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让人民群众体味到司法的温暖,赢得司法公信。(作者:杨璐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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