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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实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地级统筹
【字体: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5日 双击滚屏
       为进一步缩小城乡差距,打破城乡二元结构,让人民群众享受均等的基本公共医疗服务,从而提高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和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近日,海东行署印发了《海东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地级统筹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在全区范围内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地级统筹并达到“五统一”,即统一政策、统一管理部门、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实行地级统筹、统一推行就医一卡通,从而使全区城乡居民能够享受统一的缴费标准、统一的政策优惠、统一的报销比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地级统筹,统一管理。并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各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基金及时上交地区社会保险财政专户,基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实施意见》还详细明确了地、县、乡三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划分,参保范围和条件、筹资标准、资金来源、基金管理方式、医药费用补助办法、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监督管理等具体内容。

  《实施意见》的颁布实施,全面实现了海东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三大医保地级统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五统一”,医疗保障城乡一体化;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门诊统筹,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药品目录统一按照城镇职工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按照城镇职工医保诊疗项目执行。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住院医药费用年支付最高限额8万元。 (作者:林玟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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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日报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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