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上午,出席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青海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时认为,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就要动员和组织职工依法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目前,我省企事业单位中已经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1952家,建立常务公开制度的1766家,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44家。调查表明,凡是实行民主管理的企业,其劳动关系趋于和谐,经营决策科学合理,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得到充分调动,企业发展呈现良好态势。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完善和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经济关系、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化、多元化,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发生。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在国家还没有立法的情况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包括厂务公开在内的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既是广大职工的迫切愿望,也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
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条例草案要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的内容,分别进行表述,并就厂务公开的程序、形式、监督等做出具体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条例草案中政府、企业、工会在企业民主管理中的责任,对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罚等有关内容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 (作者:韩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