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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为各类群体创业提供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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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政府制定出台的《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政策措施》,从5个方面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为我省各类群体创业提供空间。

  放宽投资经营领域,对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全部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要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除涉及国家安全、群众身体健康、国家专营专控的行业、商品,必须按照法定前置条件、程序严格审批外,放开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

  放宽开业登记审批,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均可凭本人身份证直接依法申请登记办理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城乡居民参与连锁经营门店的,可持总部出具的相关文件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放宽开业出资限额,凡自然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申办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法规规定一次性缴付的有限公司除外)最低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的,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全体股东可首次出资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放宽到5年。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货币估价和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非货币财产出资额可占公司注册资金的70%。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全体股东必须以货币出资外,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达到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即可。

  放宽经营场所限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经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城管部门批准设置的临时商业用房、经营场所等,在工商登记时提交有效证件后应视为有效经营场所。鼓励经营者在互联网上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活动。

  放宽企业冠名要求,投资主体可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凡依法申办企业的,冠州(地、市)及县行政区划名不受注册资本、规模和组织形式限制。鼓励并帮助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各类企业法人报省工商局核准冠省名。支持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和企业集团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作者:叶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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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日报 责任编辑:谢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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