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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大高速9·23事故一审判决受害人家属获赔17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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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新闻网讯 近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备受关注的宁大高速公路9·23特大交通肇事案,依法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赔偿(含保险公司)5名被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70.69万元。

  2009年9月23日,李某驾驶雪佛兰轿车由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驶往西宁途中,变更车道时,与马某驾驶的桑塔纳轿车(承载6人,核载5人,其中有两名儿童)侧面相撞,致使桑塔纳轿车失控撞至右侧护栏后侧翻于路基下。事故造成桑塔纳轿车驾驶人马某等5人死亡。

  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分析报告认定,李某驾驶的雪佛兰轿车事故前行驶速度约为每小时148公里,机动车超速行驶,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车辆;马某驾驶的桑塔纳轿车事故前计算行驶速度约为每小时112公里,机动车超速行驶,机动车载人数超过核定人数。因此,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及时拨打电话报警,积极施救,保护现场,在第一时间内筹措24万元丧葬费、医疗费等安抚死者亲属,救治伤者。案件起诉到大通县人民法院后,在法院多次调解下,双方达成赔偿1706948.50元(含保险公司18.7万元,其中自愿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6万元)大额足额赔偿协议,已付赔偿金85万元,2009年12月30日前给付487000元,余款369948.50元于2010年3月30日前一次付清。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向法院提交了谅解书,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综合上述原因,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作者:朱西全 邓青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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