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推动创卫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市区公共场所、沿街服务单位内设公厕对外开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公共场所、沿街服务单位内设公厕是指市区范围内的商店、饭店、宾馆(招待所)、医院、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加油加气站、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汽车首末站、集贸市场等经营服务性场所内设厕所。
二、上述公共场所、沿街服务单位内设公厕全部对外向市民和游客开放使用。
三、对外开放的公共场所、沿街服务单位内设公厕须设置醒目标志和指示牌,有条件的应设置残疾人专用厕位。机场、火车站和长途客运汽车首末站等窗口服务单位的对外开放公厕,必须达到建设部城市二类以上公厕标准。
四、对外开放的公共场所、沿街服务单位内设公厕开放时间不得少于所在单位对外经营(服务)时间。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关闭或无故停用内设公厕。
五、对外开放的公共场所、沿街服务单位内设公厕,按照“谁经营,谁管理”的原则,由经营(服务)单位自行组织管理,做好卫生保洁和设施维护工作,并自觉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公共场所、沿街服务单位内设公厕原则上应免费向市民和游客开放使用,确须收费的内设公厕应执行全市统一的公厕收费标准,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收费。
七、市民和游客使用公共场所、沿街服务单位内设公厕时,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内的设备、设施,损坏设施应照价赔偿。
八、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实行对外开放的内设公厕进行升级改造,提高公厕设施标准和服务管理水平。
九、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场所、沿街服务单位内设公厕开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所在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接受检查或卫生不达标的单位,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