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西宁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西宁市区内向其售房 ●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实行明码标价并一次性公开销售
●购买首套自住房90平方米以上,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 ●建立多种保障性住房并存的住房保障体系
近日,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从落实地方政府责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等6个方面共19条,对进一步遏制房价、地价过快上涨势头,落实国家信贷和税收政策,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提出了具体措施。
对西宁市出台限购政策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意见》对西宁市出台限购政策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原则上在一定时期内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西宁户籍居民家庭、本省其他高海拔地区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在西宁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西宁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西宁市区内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西宁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西宁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西宁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西宁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西宁市区内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禁止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严厉打击开发商屯地、炒地、随意调整容积率等行为
《意见》要求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加强房地产市场行为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前不得以团购、认购、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等方式进行变相预售;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要在取得预售许可10天内,实行明码标价并一次性公开销售。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房,不得随意提高销售价格。严厉打击屯地、炒地、随意调整容积率、发布虚假广告等行为,严格登记备案管理。健全完善各项权证办理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严厉打击各种骗贷骗资行为。对有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采取暂停预售、关闭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记入信用档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或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全面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我省将全面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另外,我省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与非首次购房的差别化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给予相关税收优惠。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建立多种保障性住房并存的住房保障体系
《意见》要求,各地应加快编制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宅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要按照“按需建设、应保尽保”的原则,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为主,多种保障性住房并存,梯度化、多形式、全覆盖的住房保障体系。
《意见》还提出,各州(地、市)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 (作者:李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