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保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25元/月,平均达到235元/月;
农村低保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15元/月,平均达到115.3元/月(1384元/年)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意见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缓解物价上涨对我省城乡低保对象生活造成的影响,保障低保对象基本生活,5月11日省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提高青海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25元/月,平均达到235元/月;农村低保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15元/月,平均达到115.3元/月(1384元/年)。现有低保对象补差标准相应提高。
提标后各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西宁市、海西州238元/月,海南州、海北州228元/月,海东地区223元/月,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243元/月。全省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东部地区的西宁市、海东地区110.4元/月(1325元/年),环湖地区的海南、海北、海西州120元/月(1440元/年),青南牧区的黄南、果洛、玉树州125元/月(1500元/年)。提高后的低保标准从2011年5月1日开始执行,于6月底前将提标后的补助资金连同当月低保金全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此次提标是省委、省政府为进一步消除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造成压力,切实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的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具体举措,更好地促进了青海省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作者:刘志德 孟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