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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首例追究单位管理人刑事责任交通肇事案件宣判
【字体: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4日 双击滚屏
      由湟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我省首例追究车辆所有人、管理者刑事责任的交通肇事案件,日前由湟源县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交通肇事案件中,追究车辆管理人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的案件,在我省属首起,这是记者11月23日获悉的。

  2009年8月26日,西宁市赛龙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陈某某,在明知公司清障车无牌的情况下,仍指派该公司职工李某某(持伪造驾驶证)驾驶该清障车执行实救任务。17时40分许,李某某驾车在西倒一级公路上,拖曳一辆“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头时,撞到中心隔离带后从公路右侧翻下路基,造成包括驾驶员李某某在内4人死亡、车辆严重损坏的特大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警调查勘验,驾驶人李某某无证驾驶超员的无号牌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该起交通肇事的直接责任人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文)规定精神,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死亡一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同时规定量刑幅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经公安机关依法侦查,湟源县检察院将指派出车的单位主管人员陈某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认定指控的罪名成立,做出如上判决。 (作者: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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