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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控制高耗能产业无序发展和过快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
【字体: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1日 双击滚屏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进一步控制高耗能产业无序发展和

  过快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政办〔2011〕24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进一步控制高耗能产业无序发展和过快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1年10月15日

  为进一步遏制高耗能产业无序发展和能耗过快增长的势头,切实发挥节能降耗的倒逼机制,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确保完成全省“十二五”节能约束性指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节能工作的意见》(青政〔2011〕45号)和《全省节能降耗工作专题会议纪要》(青阅〔2011〕87号)精神,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力度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一)支持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等重点节能工程。重点引导支持冶金、有色、建材、化工行业实施余热、余压、尾气利用和发电等技术。大力推广并实施电机系统变频改造、晶体硅窑炉改造、铝加工行业熔铸挤压设备改造、工业生产有机废弃物沼气利用、放空天然气回收等见效快的节能项目。

  (二)支持高效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重点支持企业应用国家重点推广的先进节能技术和先进设备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三)支持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

  二、坚决遏制高耗能行业产能过快增长

  (一)对碳化硅、纯碱和单独的焦炭、甲醇等建设项目实施严格控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核准审批。铁合金、水泥及单独的电石建设项目,仍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四部门《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进产业升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08〕141号)规定执行。

  (二)对2008年10月前批复立项的铁合金、碳化硅、电石、纯碱、水泥等项目的立项手续进行核查,截止2011年8月1日仍未开工建设的,原审批立项手续一律作废,不得再开工建设。

  (三)按照青政办〔2008〕141号规定,对在2008年10月后省级以下投资管理部门核准的铁合金、碳化硅、电石、纯碱、水泥等项目,一律视为无效;对已经投产的项目,按照省经委《关于对部分高载能企业加大电量配售幅度解决外购电价差费用的通知》(青经电〔2011〕384号)规定,从2011年11月1日起,按照“高来高去”的原则全额承担外购电价差费用。

  (四)对2008年10月后由省级投资管理部门核准的上述项目,超过核准期限未开工建设的生产规模一律作废,不得再开工建设;对“批小建大”等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项目超出批准产能的(容量)部分,从2011年9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按照“高来高去”的原则全额承担外购电价差费用。

  (五)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关于对超能耗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问题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0〕759号)规定,对高耗能产品超能耗限额标准实施惩罚性电价政策。

  三、严格产业准入,坚决控制违规建设项目的用电

  (一)严格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核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实施合理用能评估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一律不得核准和审批,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省经委对6大高耗能行业的新建项目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新投运项目实行供电审查制度,电力部门依据审查通知签订供用电合同(审查制度另行制定)。

  (三)适时启动有序用电和用电总量控制方案,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按照企业生产规模和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核定下达企业年内用电总量控制指标。

  四、综合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一)现有的铁合金、钢铁、电解铝、电石、碳素、水泥、焦炭等企业必须对余热、余压、尾气进行回收利用,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建成余热、余压、尾气回收利用工程并投入运行,规划集中使用的必须按规划期限完成,超期限的在国家现行目录电价基础上实施差异性电价政策。

  (二)在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投产项目未达到节能设计规模要求和合理用能标准的,由节能监察部门实施节能监察,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在国家现行目录电价基础上实施差异性电价政策。

  五、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对“十一五”落后产能淘汰不彻底的地区、企业和列入“十二五”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设备定期组织清查,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的立即停电、停水;列入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必须按时就地关停,严禁“等量替换、关小建大”和异地搬迁改造;对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执行不力的地区,将按照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对本地区及属地企业的监督管理,认真做好关停淘汰企业的后续安置、稳定、发展等工作。对本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不力的地区和企业,要依据相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并在项目布局、项目审批、政策扶持、资金支持等方面予以严格限制。

  201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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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日报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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