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在如何提高普通劳动者收入水平上积极调研、积极献策、积极推动,有所作为”这是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强卫在《青海省总工会2010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要点》上所作的批示,为各级工会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全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职工工资共决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省总工会决定,自2010年9月至12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百日要约”行动,实现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率达到60%以上。
各级工会要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作为保障民生的重点工作,在对象上,突出解决一线职工工资问题;在内容上,把工资水平、奖金分配、福利补贴等作为协商重点;在形式上,通过区域性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形式,对企业规模较小、不能单独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进行有效覆盖,逐渐形成政府主导、工会推动、社会联动的工作格局。我省从2010年到2012年,力争用三年的时间,在全省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其中,2010年全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覆盖率达到60%以上;2011年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覆盖率达到80%以上。
据了解,全省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都要参加“百日要约”行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其要约重点内容包括: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分配形式;企业(行业)的劳动定额、单价;职工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发放时间和支付办法;职工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试用期及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医疗期满后的生活费标准;职工加班加点以及在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节育手术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工作或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和解除的程序、终止条件和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协商与工资待遇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在“百日要约”行动中,各级工会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平等协商、和谐合作等原则,参照政府制定的企业工资指导线,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区分不同类型企业实际,加强分类指导,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突出协商工资增幅和福利待遇,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突出协商工资支付保障,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对国有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突出理顺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提高职工工资在企业工资分配中的比重;针对小型企业比较集中或同行业相对集中的特点,根据同行业、同区域职工相同或者相似利益诉求,积极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为工资集体协商奠定基础。(作者:叶文娟 邢生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