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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再次全面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农村年人均增加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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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新闻网讯 为缓解物价上涨等因素对我省城乡低保家庭基本生活造成的影响,省政府2009年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再次提高全省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这是我省继2008年三次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增发临时性生活补贴之后,对城乡低保政策做出的又一次重大调整,也是我省关注民生,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根据第48次常务会议决定,此次提高城乡低保的标准为——

  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年人均增加240元,其中120元为消除消费品价格上涨对农村低保家庭生活造成的影响所增加,另120元为燃料补助。标准提高后,全省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将由年人均844元提高到1084元。具体为:西宁市、海东地区从原年人均785元提高到1025元,海北州、海南州、海西州由原年人均900元提高到1140元,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由原年人均960元提高到1200元。

  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月人均增加10元。即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由月人均190元提高到200元。具体为:西宁市、海西州由原月人均193元提高到203元,海南州、海北州由原月人均183元提高到193元,海东地区由原月人均178元提高到188元,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由原月人均198元提高到208元。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后,为更好的保障城乡低保家庭生活,原政策规定的各种城乡低保临时性补助政策将继续执行。

  此次城乡低保提标后的增加资金,仍按省级财政拿大头,州、县财政拿小头的办法解决。在农村低保资金筹措上:省财政将补助西宁市、海东地区、海西州提标新增资金的80%,补助海南州、海北州提标新增资金的85%,补助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提标新增资金的90%。州、县两级财政负责解决剩余资金的20%、15%和10%。城市低保新增资金由省财政承担80%,州、县财政共同承担20%。

  根据省政府2009年第48次常务会议决定,全省新的城乡保障标准将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作者: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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