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从2010年至2012年,大力推进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普遍建立全省各类已建工会企业、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使企业工资指导线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推动职工工资收入增长。”这是新出台的《青海省总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三年工作规划》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出的目标任务。
《规划》指出,2010年为“工资协商基础年”,力争2010年底全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覆盖率达到60%以上(其中,全省国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达到全覆盖)。2011年为“工资协商规范年”,力争2011年底全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覆盖率达到80%以上;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努力提高覆盖比例。2012年为“工资协商冲刺年”,在全省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基本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集体协议报审率、履约率须达100%。
《规划》强调,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及时掌握本地区(行业)平均工资水平、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及企业经营实际情况,平等协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职工工资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规划》同时要求,要适应经济发展的特点和中小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难的实际,根据同行业、同区域职工相同或者相似利益诉求,大力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地方和行业工会要强化对企业工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服务,通过接受委托的方式,代表该区域、该行业的职工与企业代表就劳动标准、计件单价、工资调整幅度、工资再分配、福利补贴等进行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避免工资集体协商形式化。
为保障《规划》目标的实现,省总工会成立了工资集体协商领导小组,要求各地区、产业建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专项负责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三年工作规划工作,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工会推动、各方协同、职工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要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当地政府“惠民工程”考核体系,抓好三年目标任务的分解工作,将责任落实到部门、企业和个人。并将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以及履约情况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工会组织,不得参与县级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等评先选优活动。(作者:叶文娟 邢生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