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12年,我省将基本解决23.8万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为此,我省从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供应等方面予以配套政策,确保城镇保障性住房按时保质完成建设任务。
10月3日,记者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了解到,从财政、税收政策方面,我省继续执行中央、省、市、县对廉租住房的相关资金补助政策。对廉租房等中央支持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配套,可多渠道筹措。棚户区改造腾空土地的出让收入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
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各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经营服务性收费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按低限减半收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予以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
在金融政策方面,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优先向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提供贷款。有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设立合规的融资机构,建立贷款担保平台,引导信贷资金投入。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城镇和国有工矿(林区)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在土地供应政策方面,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为行政划拨土地。棚户区改造用地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指标。安置住房原则上实行原地建设,确需异地建设的,应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对城市建成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内零星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各地应优先保证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加快审批速度,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如期开工建设。(作者:魏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