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着对改革开放急需、人民群众迫切要求、实践经验基本成熟、各方形成共识、条件基本具备、出台时机比较适当的原则,我省三项地方性法规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经省政府法制办与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充分协调,并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青海湖景区管理条例》三项地方性法规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就《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而言,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进行了全面修订。省人大常委会1999年制定的《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与上位法相比,在安评范围、安评结果审核等方面缺少一些具体的规定,已不适应我省防震减灾工作的要求,需要修订《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湿地是及其重要和特殊的生态系统。我省现有河流、湖泊、沼泽等类型湿地557万公顷,占全省国土面积的7.7%,占全国湿地面积的14.4%,居全国第二。这些湿地对维系我省及长江、黄河中下游地区的生态平衡和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对湿地的生态价值认识不足,保护管理力量薄弱,管理体制、监测体系不完善,非法侵占、破坏湿地的行为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为依法加强湿地保护管理、遏制自然湿地面积减少和生态功能退化的严重局面,根据省人大代表的建议和政协委员的提案,建议制定《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已在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青海湖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和环境特点对于气候变化有着重要意义。但是,由于青海湖景区建设和管理起步较晚,基础薄弱,风景区资源保护管理等方面还存在着管理体制不顺、无序开发经营等问题。为了加强青海湖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推进景区管理体制改革,保障景区各项事业的发展,制定《青海湖景区管理条例》十分必要。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已制定《青海湖景区管理条例(草案)》,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作者:毛翠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