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中国中小企业青海网全新改版 服务电话:0971-6164238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政务中心 新闻中心 商务频道 中国中小企业青海网 创业辅导 人才招聘 会员服务
政务中心 新闻中心 商务频道 创业辅导 人才招聘 会员服务
今日天气: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当前位置:中小企业青海网 >> 新闻中心 >> 青海新闻 >> 正文
 
张光荣赴海东地区调研农村劳动力转移输出情况
【字体: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11年08月26日 双击滚屏
      8月23日,副省长张光荣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同志陪同下,赴海东地区乐都县调研农村劳动力转移输出情况。张光荣一行首先来到乐都县共和乡联星村,深入农户家中看望慰问,同他们亲切交谈,详细了解他们的收入情况、打工意愿和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鼓励他们大胆走出去,通过劳务输出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张光荣说,走出山沟天地宽,外出务工是挣票子、换脑子、拓路子的好办法。

  在共和乡政府,张光荣主持召开海东行署和海东六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相关劳务经纪人、外出务工农民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海东行署和海东六县政府工作汇报,征询劳务经纪人和务工人员对进一步做好劳动力转移输出工作的意见。张光荣指出,海东地区各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劳动力转移输出工作,当作一项民生工程、一件大事来抓,工作得力,效果明显,形成了良好的工作局面和态势,取得的成绩应予充分肯定。

  就做好新疆金秋拾棉劳动力组织工作,张光荣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管理,切实做好服务。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农村劳动力转移输出是现实的选择、是实际的民生、是群众的意愿,也是各级政府应尽的责任。二要进一步做好组织发动工作,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通过宣传教育、合理引导、规范管理,动员更多群众走出家门,从而稳定就业次数,增加就业人数,提高就业效益。三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服务,确保农村劳动力出得去、留得住、挣上钱、保安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精心研究部署,积极主动与劳动力输入地联系协调,实行干部包干负责,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四要及时总结经验,改进不足,完善政策,不断提升农村劳动力转移输出的水平和效益。五要认真做好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培训工作,结合农业产业、工业项目、园区建设、东部城市群和空港经济区建设的需求,找准培训项目,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改善就业结构,提高劳动者素质。同时,要坚持多元就业,本着就业立足增收的理念,进一步拓宽广大农民群众就业的路子,把农村劳动力转移输出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来源:青海日报 责任编辑:
上一篇:西宁市未来20年城市空间总体发展规划基本确定
下一篇:省政府召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点击排行
[重要通知]关于2010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咨询]中小企业人才现状分析及对策
[重要通知]关于做好2012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
[管理咨询]中小企业管理问题现状及常见问题分析
[重要通知]关于做好2011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
[政策法规]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社]青海省农村信用社简介
[国家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贷款流程及申请贷款所需资料
[政策法规]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中国银行]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简介
[管理咨询]中国中小企业管理现状的六大隐患------
[中国银行]金融服务产品介绍――存款
[重要通知]关于确定2011年青海省中小企业重点工业
[重要通知]省政府发布《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
最新更新
[青海新闻]国家银河培训青海省2012年中小微企业经
[重要通知]第一批青海省中小企业服务示范单位名单
[重要通知]关于做好2013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
[财经新闻]“双百”行动助力经济发展
[重要通知]关于举办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2012
[青海新闻]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2012年青海省
[重要通知]关于举办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2012
[青海新闻]国家银河培训青海省2012年中小微企业生
[重要通知]关于举办2012年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
[重要通知]关于举办“推动企业改制上市和股权融资
[政策法规]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
[中小局动态]我省组团参加第九届中小企业博览会
[重要通知]“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果洛州中
[时政要闻]“方力钧文献展:走进青海民族大学”活
关于我们 | 网站简介 | 网站声明 | 建站服务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网警110 12321垃圾信息中心举报中心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指导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
主管单位:青海省经济委员会中小企业发展局
承办单位:西宁市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
青ICP备05000331号
中国中小企业青海信息网
©2008 www.smeqh.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