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发展文化产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要发展中国特色的文化产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必须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处理好以下四大关系:
一是处理好文化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关系。《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全面认识祖国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坚持保护利用、普及弘扬并重,加强对优秀传统文化思想价值的挖掘和阐发,维护民族文化基本元素,使优秀传统文化成为新时代鼓舞人民前进的精神力量。民族文化资源的保护与开发是辩证统一的,二者既相互排斥,又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开发不仅是为了利用,也是为了科学的保护;保护是为了持续的开发和有效的利用。保护不是封闭的,要使民族文化资源得到有效的保护,就必须开发和利用。
二是处理好公有制和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关系。《决定》提出,要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要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就必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在发展国有文化企业的同时,鼓励非公有经济参与文化建设。《决定》提出,加快发展文化产业,必须毫不动摇地支持和壮大国有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毫不动摇地鼓励和引导各种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健康发展。近些年来,非公有经济对文化产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非公有经济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有利于及时捕捉市场信息,提高竞争力,不断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非公有经济参与文化产业,有利于打破我国文化市场“条块分割”的老大难问题,解决市场主体弱小,产业链不完整、集约化经营程度低等问题,促进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因此,要积极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市场监管水平,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逐渐加大文化市场的开放力度,促进非公有经济进入文化产业,发展非公有制文化企业。
三是处理好“引进来”和“走出去”的关系。《决定》提出,以民族文化为主体、吸收外来有益文化、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的文化开放格局进一步完善。文化产业是一个开放的产业体系。发展文化产业不能把眼光局限于文化系统内部,也不能仅仅盯着省内市场和国内市场。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各种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更加频繁,文化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任务更加艰巨,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要求更加紧迫。
与“引进来”相比,我国文化企业“走出去”较为薄弱,如果进出长期不平衡,将影响我国文化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和竞争力提升。因此,一方面,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学习借鉴一切有利于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有益经验、一切有利于丰富我国人民文化生活的积极成果、一切有利于发展我国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经营管理理念和机制。另一方面,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对外文化交流,广泛参与世界文明对话,提高文化开放水平,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增强中华文化在世界上的感召力和影响力。在“走出去”的过程中,我国文化企业应积极利用文化产品及文化消费国际性的特点,生产出既反映中国文化精髓,又适合外国人欣赏习惯的优秀产品,塑造具有世界影响的文化品牌,不断拓展文化产业的发展空间,向世界全面展示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
四是处理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决定》提出,发展文化产业必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这既是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基本方针,又是文化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证。发展文化产业之所以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是由社会主义文化的性质决定的。发展文化产业必须坚持正确的思想舆论导向,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努力创作出更多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反映人民主体地位和现实生活、经得起实践检验的优秀精神文化产品。只有这样,才能推动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发展文化产业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对经济效益的科学追求。社会效益是实现经济效益的前提,经济效益是实现社会效益的保障。没有合理的经济效益,就没有长远的社会效益。做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既是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条件,也是发展文化产业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化产业有了较快发展,但从总体上看,我国文化产业规模较小,经济效益较低,竞争力较弱,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因此,要不断提高我国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就必须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追求合理的经济效益,找准两个效益的最佳结合点,努力提高文化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在优质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中实现合理的产业经济效益。(作者:苏振锋 翟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