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青海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新增西宁市、海东地区13个县(区)为我省第二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地区。
截至目前,西宁市、海东地区、海西、海南、海北5个州地市的30个县(市、区、行委)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占我省65%的县(市、区、行委)。
据了解,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将重点开展统一采购和配送基本药物;合理规范配备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开展合理用药培训工作;建立基本药物的监测和评价体系共6项工作。西宁市、海东地区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实行以县为单位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的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试点单位涉及13个县(区)的168家乡镇卫生院、2692个村卫生室、19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24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两批试点地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将惠及群众487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88%,其中试点地区少数民族群众188万,占全省少数民族人口的71%。
同时,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试点地区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对目前使用的非目录药品能够清退的作退货处理,不能清退的按实际进价销售至2010年9月1日。此后完全配备基本药物,不得再使用非基本药物。确因临床需求配备使用非目录药品,由各地政府申报并经省政府批准,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备案后方可配备使用。配备使用的非目录药品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相关政策和规定,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药品总使用金额的30%。(作者:幼丽 高列)